尊重契约自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9年新合同法生效后,我国已建立起以“严格合同主义”为特征的合同法律体系。只要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倡导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切实尊重契约自由。同时,还应当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契约自由是基础,通过尊重契约自由,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增加社会财富。契约正义是克服契约自由弊端的矫正器,应当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实现其目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努力实现契约正义。
——周强:《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加强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为实施“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线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 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个意见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处理历史形成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30日。
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
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契约自由是贯穿民事商事领域法律的基础性原则,是实现经济社会创新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民事商事案件中,半数以上是合同纠纷。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不仅关系司法的公平公正,更关乎司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国民经济发展运行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用的有效发挥。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要按照周强院长讲话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和包容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维护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这点很重要,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必须得到司法尊重。现在按照合同法,有名合同很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大量无名合同出现。如果不鼓励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的创新,中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就没有活力。只有鼓励它,它才有活力,才能发挥出创造社会财富的生命力。我们要鼓励、包容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维护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效力就应该得到保护,这一点非常重要。要充分认识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生效,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亚星游戏最新,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非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更不可随意否定合同效力。要以契约严守规则的司法实现保障契约自由。我们法官有很重要的责任,要维护好契约自由。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就要信守。法官审理案件中也要遵守这个观点,不能随意修改、变更合同内容,要尊重当事人意思。因此,司法承担了重要任务。
我还要强调一点,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奉行严格合同制,司法要坚持这个原则。今天上午杨临萍庭长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大家都很关注,也是审判实务中的新类型案件。这条司法解释涉及买卖合同,如果双方约定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就只能作为担保性质的合同来看;如果没有明确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就不能作为担保性质的合同来看,我们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实践中有些用得比较乱。我们要强调合同要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坚持依法维护契约正义。契约正义属于立法的分配正义,审判实践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可解除等,不能脱离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个人的理解和推论,以维护契约正义的名义,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效力、撤销、解除等作岀自由裁量和认定。契约正义是契约自由的补充,周强院长昨天讲到了。契约正义的实现要依法实现,比如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来进行。现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司法解释就规定了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名为开发房地产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实为房屋租赁等,这是司法解释所确认的,我们可以遵守,但不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以维护契约正义为名,直接否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侵害契约自由原则。契约正义应该是立法的分配正义,如果把契约正义用滥了就很麻烦,各级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慎重,不能滥用,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判断,司法不能过度干预。
——杜万华:《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线日),载杜万华主编亚星游戏登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5~37页。
要树立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兼顾的意识。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以诚实信用为代表的权利本位是民商法的中心。要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公司的自治权利和合同自由权利。特别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以及传统合同形式中新类型条款的约定,除非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要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充分尊重自治,保护权利,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财富。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当的干预,以落实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线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2页。